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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白勇、郑秀玲与任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勇,郑秀玲,任玉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11号原告白勇。原告郑秀玲。被告任玉英。原告白勇、郑秀玲诉被告任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勇、郑秀玲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勇、郑秀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勇、郑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白勇、郑秀玲承担。审 判 长  李世明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白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