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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彦明与被告承德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明,承德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隆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张彦明,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黄鹤宇,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凤桐,住承德市。被告承德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全晓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晓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明与被告承德佰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明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冀成远代理审判员  徐 杨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