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商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1742号原告:章××。委托代理人:葛××。被告:陈××。原告章××与被告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秦沓独任审判。2013年8月20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的委托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起诉称:2011年5月17日,被告陈××因需向原告借款15038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未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3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原告当庭述称:2010年6月15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5%即每月3000元,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1年4月份,而4月份当月实际只支付利息2620元,尚欠380元。2011年4月15日,被告因需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暂借一个星期,当时并未出具借款手续。2011年5月17日,被告将第一笔借款120000元及所欠利息380元与第二笔借款30000元合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收回了原先出具的借条。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章××举证如下: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陈××向原告借款150380元的事实。被告陈××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陈××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现被告未抗辩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故予以认定。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本案借款的构成包含前期借款按照月利率2.5%计算的相应利息,本院认为,该借款中所包含的利息已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380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陈××曾向原告章××借款。2011年5月17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章××人民币壹拾伍万零三佰捌拾元整(¥15038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归还该借款。2013年7月,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章××与被告陈××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确认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该借款虽未约定利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偿付催告后的逾期利息,因原告自认本案借款150380元的构成包含前期借款按照月利率2.5%计算的相应利息380元,故有必要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合并出具借条计算复利是否合法进行评判,本院认为,该借款中所包含的利息已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380元不应计入借款本金,本案借款本金应为150000元,对该部分借款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偿付催告后的逾期利息,故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章××借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秦沓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丁波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