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丹执字第0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婷婷与霍耀威、霍君锁、刘兰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中长;霍君锁;刘兰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丹执字第00030—5号 申请执行人刘中长,男。 被执行人霍君锁,男。 被执行人刘兰兰,女,系霍君锁之妻。 刘婷婷与霍耀威及被执行人霍君锁、刘兰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丹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由霍君锁、刘兰兰赔偿刘婷婷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28367.22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200元,鉴定费500元。本案在2012年已执行1500元,另通过我院司法救助1万元,通过民政交警部门各救济1万元。2013年6月15日刘中长向我院申请执行1万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人刘中长家庭特别生活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刘婷婷因病已经死亡。被执行人霍君锁亦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被执行人刘兰兰于2013年7月已经死亡。申请人刘中长申请司法救助10000元。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特困司法救助1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现已实际救助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12)丹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军民 审判员  刘书义 审判员  褚艳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董正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