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执字第0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婷婷与霍耀威、霍君锁、刘兰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中长;霍君锁;刘兰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丹执字第00030—5号 申请执行人刘中长,男。 被执行人霍君锁,男。 被执行人刘兰兰,女,系霍君锁之妻。 刘婷婷与霍耀威及被执行人霍君锁、刘兰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丹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由霍君锁、刘兰兰赔偿刘婷婷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28367.22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200元,鉴定费500元。本案在2012年已执行1500元,另通过我院司法救助1万元,通过民政交警部门各救济1万元。2013年6月15日刘中长向我院申请执行1万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人刘中长家庭特别生活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刘婷婷因病已经死亡。被执行人霍君锁亦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被执行人刘兰兰于2013年7月已经死亡。申请人刘中长申请司法救助10000元。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特困司法救助1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现已实际救助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12)丹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军民 审判员 刘书义 审判员 褚艳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董正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