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关于莫四英与罗明星、罗清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四英,罗明星,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215号申请人莫四英.被申请人罗明星,被申请人罗清,本院在审理莫四英与罗明星、罗清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莫四英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明星、罗清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祥彪审 判 员 沈凌溶人民陪审员 王立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