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铭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铭竣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910号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健,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亚强。委托代理人王和平。被告成都铭竣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雍俊。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铭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永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谨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