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朝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15号罪犯杨朝华,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6月30日作出(1999)宜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朝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2月16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4年9月、2009年2月、2011年6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朝华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朝华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10.3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朝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朝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加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