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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崔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亚运车队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咸阳市渭城区亚运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男,汉族,40岁。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亚运车队(个体工商)。负责人:刘某某,队长。本院在恢复执行崔某与咸阳市渭城区亚运车队债务纠纷一案,依据(1997)咸渭法经初字第030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渭城区亚运车队付清崔某运煤款22.750元及利息,诉讼费1500元,执行费900元。恢复执行前,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2000元,该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7)咸渭法经初字第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晁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