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代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4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代某某,女。关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代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办理位于开原市光明街红卫小区的楼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楼房面积91.3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开原市房权证开原镇字第40502**号。2、新房权所有人李某某,身份证号:2112221982XXXX20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