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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彩岭、董正联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岭,董正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一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彩岭,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唐山市。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11月16日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前被公安机关先行羁押一日),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被告人董正联,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唐山市。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4年5月12日被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6月17日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7月2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彩岭、董正联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彩岭、董正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底一天夜里,被告人张彩岭、董正联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张彩岭准备油桶及交通工具,趁钱营镇老林子村钱某某的煤矸加工厂无人之机,采用油泵抽油的方法,从油罐内盗得0号柴油两桶,共计0.0525吨,价值人民币423元。2、2013年5月12日夜里,被告人张彩岭与被告人董正联经事先预谋,由张彩岭准备油桶及交通工具,趁钱营镇老林子村钱某某的煤矸石加工厂无人之机,采用油泵抽油的方法从油罐内盗得0号柴油七桶,共计0.2225吨,价值人民币179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彩岭处扣押被盗柴油0.2225吨,已发还失主钱某某。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张彩岭拉载被盗柴油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彩岭、董正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钱某某陈述、证人冯某乙、冯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价格鉴证报告书、张彩岭通话清单、本院刑事判决书、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假释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彩岭、董正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彩岭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假释,与假释考验期内所犯新罪予以数罪并罚。但被告人张彩岭能够自愿认罪,且能坦白同种较轻罪行,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正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唐刑执字第1756号刑事裁定书对张彩岭予以假释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张彩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5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总和刑期为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55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三、被告人董正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董爱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