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X与被告艾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X;艾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枣城民一初字第146号原告徐X。被告艾X。原告徐X与被告艾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建辉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窦新华、人民陪审员贾广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X经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5年11月18日生长女徐小X,2009年9月20日生次女徐XX。因被告自幼父母双亡,与原告成婚后落户原告家中。婚后被告对家里的活不干、事不管,不善待父母,对原告和两个孩子不管不问,以外出打工之名自2011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音信皆无,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的结婚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艾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原告的起诉,征得原告的同意,确定本案调查重点是:1、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孩子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原告在被告处有何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如何处理?针对第一个调查重点,原告陈述了起诉书中的理由。对本调查重点,原告举证如下:证据一:枣强县加会镇徐水堤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艾X自2010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证据二:枣强县人民法院(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24号判决书一份,证明:艾X自2011年3月份因与原告发生矛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至今。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对艾X的伯父艾甲及伯母王X做了调查笔录一份,主要内容为:艾X除了我们以外没有别的亲人,艾X从上次法院来找我们调查到现在都没有和我们联系,超过两年没有联系了,现在没有联系方式。针对第二个调查重点,原告称,因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如果离婚两个孩子仍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针对第三个调查重点,原告称,被告在原告处的婚前个人财产有一张床、一台电视、一对小沙发及两铺两盖。可以让他带走,无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对本调查重点,原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5年11月18日生长女徐小X,2009年9月20日生次女徐XX,现均随原告生活。被告艾X自2011年3月份因与原告发生矛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未能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被告离家外出已满两年,至今杳无音信,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应予准许。因被告艾X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原、被告之间的财产因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暂由原告保管,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徐X与被告艾X离婚;婚生长女徐小X、次女徐XX由原告徐X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建辉审 判 员 窦新华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韩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