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9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赵××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168号原告刘××,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燕来,女。被告赵××,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