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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苑国强,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该所。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苑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1987年冬天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前了解不够,无感情基础。婚后初期感情尚可,1993年12月16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被告不务正业,经常不回家,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拒不改正。2009年10月因被告个人所欠外债,被迫将家里唯一的住宅卖掉还债。2010年底被告辞去工作与她人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位于黄河口商贸城的约30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1988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初期感情尚可。1993年12月16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原、被告曾于2009年4月5日签过一份双方同意和好的协议书。原告主张2010年底被告辞职后离家出走。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余年,已经形成较为稳固的夫妻感情,并育有一女,双方均应珍惜多年建立起来的感情。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积极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被告不务正业及与她人离家出走,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全刚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杨亮泽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苏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