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诉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熊公义、熊公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熊公义,熊公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诉保字第34号申请人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熊公义,男。被申请人熊公伟,男。申请人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熊公义、熊公伟的财产43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熊公义、熊公伟的财产43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麒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