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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诉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熊公义、熊公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熊公义,熊公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诉保字第34号申请人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熊公义,男。被申请人熊公伟,男。申请人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熊公义、熊公伟的财产43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熊公义、熊公伟的财产43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麒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