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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范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范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范某某,女。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