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民权县北关镇人民政府与姚振其、潘新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北关镇人民政府,姚振其,潘新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民权县北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XX强,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振其,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潘新江,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北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姚振其、潘新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玉海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