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军,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农民。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在父母包办下即草率的举行了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2005年农历2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且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在性格、脾气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动辄就对原告辱骂,更有甚者,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有时还对孩子进行殴打,吓的儿子不敢同其在一起生活。2011年农历10月份,被告再次对原告和儿子殴打,原告被迫无奈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与被告无法继续生活,于是起诉至大名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被告仍不管不顾原告及孩子,被告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要求: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赵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3、原告所带嫁妆依法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年××月举行典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2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后经本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但自撤诉后至今,原、被告仍未共同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被告外出打工,地址不详。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放弃要求所带嫁妆依法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赵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2012)大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后经本院调解撤诉。但自原告撤诉至今,原、被告仍未共同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显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儿子赵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如该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故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大名县农村居民年总收入的25%支付孩子抚养费(6932元×25%×(18年-8年5个月)=16608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并一次性给付为宜。原告当庭放弃要求所带嫁妆依法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第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婚生儿子赵某某由原告徐某抚养,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某孩子抚养费16608元:三、驳回原告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世钧审 判 员 王明辉代理审判员 尤鹏飞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志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