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浚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熊自生与周兰忠、赵新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自生,周兰忠,赵新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浚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熊自生,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周兰忠,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被告赵新红,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自生与被告周兰忠、赵新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自生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自生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自生负担。审判长 苏建新审判员 靳志民人民培审员赵殿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冬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