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邢某与李某垫付款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邢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2378号民事判决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垫付款1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