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一终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边宝生、卢翠荣等与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洋人大酒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宝生,卢翠荣,郭磊,郭皓然,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洋人大酒店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终字第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边宝生,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翠荣,农民。委托代理人边宝生,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磊,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边宝生,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皓然。法定代理人郭磊(系郭皓然之父),无职业。以上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波,华夏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洋人大酒店,住所古冶区赵各庄古榛路东。负责人任秀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凤鸣,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上诉人边宝生、卢翠荣、郭磊、郭皓然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边宝生、卢翠荣、郭磊、郭皓然。审 判 长 陈铁军审 判 员 张国忠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