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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学士与诸暨市恒津针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士,诸暨市恒津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597号原告:陈学士。委托代理人:孟柳斐。被告:诸暨市恒津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士与被告诸暨市恒津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士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恒津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学士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士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恒津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5元,依法减半收取1227.50元,由原告陈学士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少煚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