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包执字第014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合肥祥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3包执字第01400-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400-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祥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庐阳工业园荷塘路1号仓库,组织机构代码:66291085-5。法定代表人彭圣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延安路(原纬五路)三号。法定代表人刘常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4397元、利息5527元,承担诉讼费608元、执行费565元,合计51097元,支付迟延履���利息(以44397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1097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44397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双倍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