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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唐文平贩卖毒品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象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文平,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5月2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7日由桂林市象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象检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文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文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唐文平在桂林市象山区瓦窑扣工商银行门口向吸毒人员唐某贩卖毒品K粉两小包,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交易完成后二人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唐某处缴获毒品K粉两小包,经称量净重为2.39克,从被告人唐文平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的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破案后,缴获的毒品已依法上交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文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唐文平供述;证人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上交查获毒品登记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文平犯贩卖毒品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文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唐文平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文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宋文静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彭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