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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985号原告陈某。被告任某。原告陈某诉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后,于2013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彭勃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5月28日被告任某因需钱向我借现金人民币6万元整,说用不长,当时打一借条,被告捺的指印,担保人王建纯签字担保,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任某拒还。为此,特提起诉讼,现只要求被告任某偿还借款,放弃对担保人的诉求。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借条”一张:今借到陈某现金陆万元整。证明被告任某借原告陈某现金6万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8日,被告任某从原告陈某处借款6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引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任某借原告陈某现金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借款应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借款6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