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宝仓申请执行曹小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仓,曹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杨宝仓,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晋王村*组。被执行人曹小斌,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祥源村*组。杨宝仓申请执行曹小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宝仓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小斌应履行案款6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6075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自愿履行给付,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斌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