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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西安影视制片公司与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创作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影视制片公司,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48号原告西安影视制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乐。委托代理人贾国华。委托代理人尚艳燕。被告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贯钊一。委托代理人张杨。被告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委托代理人张杨。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影视制片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创作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影视制片公司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影视制片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影视制片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48元,减半收取15824元,由原告西安影视制片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审 判 员  孙 敏代理审判员  郑 蓉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卫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