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丹民初字第3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春英与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英,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3615号原告张春英,被告金平。原告张春英与被告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