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宽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长春凯迪集团凯隆物业有限公司与黄晓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凯迪集团凯隆物业有限公司,黄晓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宽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长春凯迪集团凯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毕灵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清华,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玲,宽城区天天精修手机店业主,宽城区顺达通讯商店业主,宽城区全意超市业主,宽城区晓文通讯店业主,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丁士彬,吉林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凯迪集团凯隆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晓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凯迪集团凯隆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凯迪集团凯隆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