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黄光福与柳义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福,柳义晓,严金迪,吴爱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黄光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建深。被告柳义晓。第三人严金迪。第三人吴爱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福与被告柳义晓、严金迪、吴爱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及及第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原告未预交。审 判 员 张德余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颜天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