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蓬法执字第7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曾笑梅申请执行江门市蓬江区宏泰喷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笑梅,江门市蓬江区宏泰喷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蓬法执字第716-1号申请执行人:曾笑梅,女,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宏泰喷涂有限公司,住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卢宗德。申请执行人曾笑梅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宏泰喷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委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2)264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宏泰喷涂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成品、半成品一批等财产,本案对上述财产轮候查封。另外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所在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除上述财产外均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上述财产的处理尚需时间,且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蓬法执字第26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代理审判员 徐晨峰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邬广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