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8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林×1等与林×7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1,王×1,林×2,刘×,林×4,王×2,林×6,林×7,沈×,林×8,焦×,林×9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8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1,男,1964年5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1,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林×2,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上述三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祁晓娜,北京王沛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兼林×4法定代理人)林×3,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林×4,女,1996年×月×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兼王×2、林×6委托代理人)林×5,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2,女,1970年1月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林×6,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7,女,1953年5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男,1952年6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8,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男,1956年5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9,女,1960年8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10,男,1956年3月8日出生。上述六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萨仁高娃,北京市元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1、王×1、林×2、林×3、刘×、林×4、林×5、王×2、林×6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6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当事人情况没有查清,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63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谷世波审 判 员 芦建民代理审判员 许 婧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柳惠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