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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益明与查晓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益明,查晓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李益明。委托代理人邓平,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晓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益明诉被告査晓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益明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益明提出撤诉的申请复核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益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益明负担。审判员  谭明峰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