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铁岭电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铁岭电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24号原告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579号。法定代表人冯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文宝,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彦虎,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岭电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银州区铁西街4委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铁岭电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41.5元(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兰志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