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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晓妮与何庆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妮,女,1981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庆伟,女,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杨晓妮与被执行人何庆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灵民一初字第1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晓妮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内容履行完毕,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灵民一初字第1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晓军审判员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