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阜民二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枣强县聚鑫铁粉有限公司与衡水宏威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聚鑫铁粉有限公司,衡水宏威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阜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枣强县聚鑫铁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宗贤,经理。地址枣强县仝庄村东委托代理人刘本庆,该公司职工。被告衡水宏威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铁柱,该公司职工。原告枣强县聚鑫铁粉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宏威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欠原告货款211508元,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本案案件受理费3944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牟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