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中民终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山东德州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伟,山东德州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中民终字第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伟,男,1943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世国,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德州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新玉,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忠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绍军,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上诉人张建伟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65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招用临时工合同,期限自1965年5月15日起至1967年6月30日止。1969年9月起原告没有到被告处上班。德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3月4日作出德劳人仲案字(2013)第02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理,张建伟,1943年8月28日出生,现年69岁。本委认为申请人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决定如下:对张建伟的申请本委不予受理。”经原审法院调查,山东新华印刷厂德州厂与山东德州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系同一单位。2004年11月2日,山东省出版总社人事教育部书面通知:“山东新华印刷厂德州厂:现将张建伟同志申请落实政策问题有关材料转发给你们,请对张建伟同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办理”。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9月6日出具《德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张建伟同志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张建伟同志:就你上访要求落实有关政策,办理退休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一、因你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在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我局无法为你办理退休手续。二、因新华印刷厂德州厂是省属企业,落实政策的问题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新华印刷厂德州厂负责。鉴于上述,建议你向新华印刷厂德州厂或省出版社反映、解决有关问题。”原审裁定认为,1965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招用临时工合同,1969年9月起原告没有到被告处上班。原告于1973年8月24日被判处管制5年,1979年3月9日经再审改判张建伟无罪。2004年11月2日,山东省出版总社人事教育部书面通知:“山东新华印刷厂德州厂:现将张建伟同志申请落实政策问题有关材料转发给你们,请对张建伟同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办理”。该通知说明被告的省主管部门曾经受理原告的诉请。原告现年69岁,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原告的情况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原告要求的“1、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养老保障待遇,使其老有所养。2、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原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张建伟的起诉。上诉人张建伟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事实劳动关系。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主要依据当时有关落实冤案政策的法律法规。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尊重事实,无论上诉人年龄多少,法院都应依法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落实冤案迫害政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退休养老保障待遇,使其老有所养。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4、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山东德州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事实的劳动关系,上诉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中,并且上诉人早已超出了法定劳动年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裁定。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主张属于落实政策问题,上诉人提交的多份证据也显示,其在本案中提出的主张属于落实政策问题,如2004年11月2日山东省出版总社人事教育部的通知中写明,“……张建伟同志申请落实政策问题……”;2006年9月6日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德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张建伟同志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写明,“张建伟同志:就你上访要求落实有关政策,办理退休的问题……”。人民法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落实政策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如何处理那段特殊历史时期的遗留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上诉人可以据此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他们落实政策。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飞雁审 判 员 郭依静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