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四终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付淑琴与魏小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小红,付淑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四终字第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小红,唐山市公交总公司乘务员。委托代理人佟凤娟,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淑琴,北京市宣武区琉璃厂小学退休教师。上诉人魏小红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小红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小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小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魏小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秀娟审判员 沈 军审判员 姚春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亚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