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斌与被告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邹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36号原告:李斌。被告: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与被告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斌负担。审判员 姚 维 连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