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终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万佳新材料有限公司、瑞安市安康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万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瑞安市安康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中盛能源有限公司,陈文博,薛普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万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博。委托代理人:姚年鹤。委托代理人:朱卫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胜安。原审被告:瑞安市安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愉游。原审被告:浙江中盛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普峰。原审被告:陈文博。原审被告:薛普峰。上诉人瑞安市万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瑞安市安康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中盛能源有限公司、陈文博、薛普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民法院(2013)温瑞商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潘海津、陈学箭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安市万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瑞安市万佳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瑞安市万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60917元,减半收取为30458.5元,由上诉人瑞安市万佳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审 判 员 陈学箭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胡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