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吴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50号罪犯吴凯,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青羊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63.8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吴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加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