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马堤乡张家村大花冲组与贺祥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马堤乡张家村大花冲组,贺祥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马堤乡张家村大花冲组。代表人余刘海,该村民小组长。代表人安旧光,群众代表。委托代理人蒙英武、陆海波(实习律师),系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祥希,农民。委托代理人莫吉,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马堤乡张家村大花冲组与被告贺祥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马堤乡张家村大花冲组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马堤乡张家村大花冲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一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