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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建新与朱时均、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新,朱时均,李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639号原告陈建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学美、孔祥娥,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时均,1984年8月1日。被告李秀平,1986年2月11日,确认送达地址瑞安市汀田街道营兴居民区兴明路60号。原告陈建新与被告朱时均、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亦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新的委托代理人孔祥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时均、李秀平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新起诉称:2013年2月6日,被告朱时均、李秀平夫妻以经商所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同年3月9日被告朱时均向原告借款80000元,两笔借款双方均约定月利息2%,其中第一笔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6日起至同年4月6日止,第二笔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9日起至同年5月8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借故拖延返还,故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1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8月8日止计210000元*月利率2%*5个月=2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陈建新补充陈述:第二张借条3月9日落款时间写错了,实际出具借条时间是3月10日,事后原告发现落款时间写错了,但被告去广州了,原告嫌改时间麻烦所以一直未改落款时间。原告陈建新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证据二、被告户籍证明、流动人口登记表,证明两被告诉讼主体身份;证据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夫妻关系;证据四、借条,转账凭证,证明借款及交付事实。被告朱时均、李秀平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朱时均、李秀平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四第二张借条除落款时间外,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当予以采用,上述其余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应当予以采信。综合上述已经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时均与李秀平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3月21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6日,被告朱时均、李秀平夫妻以经商所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0元,两被告出具借条,借款期限约定自2013年2月6日起至同年4月6日止,原告向被告朱时均转帐支付借款;同年3月被告朱时均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同年3月10日原告向被告朱时均转帐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9日起至同年5月8日止。以上两笔借款均约定月利息2%。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关系,自作为贷款人的原告提供借款时生效,原、被告意思表示真实,且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符合民间借贷的限制借款利率标准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诉请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时均、李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建新偿还借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3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2382元,由被告朱时均、李秀平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76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阮钊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