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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丑年与武安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海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丑年,武安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海泉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88号原告张丑年。委托代理人张文良,武安市148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武安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海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铎良,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海泉,武安市武安镇桃园街3排2号。委托代理人李铎良,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丑年诉被告武安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韩海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丑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张丑年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侯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