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丑年与武安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海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丑年,武安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海泉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88号原告张丑年。委托代理人张文良,武安市148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武安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海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铎良,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海泉,武安市武安镇桃园街3排2号。委托代理人李铎良,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丑年诉被告武安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韩海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丑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张丑年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侯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