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夏文通与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秀之秀针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通,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秀之秀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夏文通。委托代理人:程幸福。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正富。被告:绍兴秀之秀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国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文通诉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秀之秀针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秀之秀针纺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秀之秀针纺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文通撤回对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秀之秀针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代理审判员 赵启龙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