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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梁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陈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宋成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付海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