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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83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8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329线220km+550m时,在南侧非机动车道内与另一牌号为浙B×××××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北仑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谢某有酒驾嫌疑,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当日从被告人谢某抽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且其浓度为152.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涉案无牌车辆核查情况说明表,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叶思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