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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1-10

案件名称

仲伟宝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伟宝,陈继延,卢一平,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仲伟宝,无业。被执行人:陈继延。被执行人:卢一平(曾用名卢萍)。被执行人: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央花园17-704。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一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仲伟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上述被执行人484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鄢隆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邹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