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30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志标,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正贤,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