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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30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志标,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正贤,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