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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建凤,冯建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蛟民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邵建凤,女,68岁。委托代理人徐艳红,女,47岁。被执行人冯建业,男,77岁。申请执行人邵建凤与被执行人冯建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邵建凤依据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蛟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建业给付欠供热费款2,982.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冯建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邵建凤欠款2,982.12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鲍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