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尤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查与被告何某愿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查,何某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尤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陈某查,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xxx********。被告何某愿,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现去向不明),公民身份号码:53312319xx********。原告陈某查与被告何某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愿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查诉称,2012年2月20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3月2日,双方到福建省尤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添置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12年3月17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分居时间长达一年半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与被告离婚。被告何某愿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3月2日,双方到福建省尤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添置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12年3月17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原、被告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分居时间长达一年半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3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法庭审理笔录及原告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2本、福建省尤溪县管前镇皇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予以证明,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结婚,但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分居时间长达一年半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查与被告何某愿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5元,由原告陈某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芳代理审判员 陈其乐人民陪审员 林晓莲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世明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微信公众号“”